权益侵害之要件化
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我国传统的构成要件理论已经陷入实质和形式两个层面的困境,有必要依第6条第1款的文义对之进行重构.该款规定的”权益侵害”应该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独立构成要件,在功能上取代违法性要件,在地位上取代损害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权益侵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过错,这是第15条所规定的各种责任形式所共通的构成要件;而损害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则为损害赔偿责任的附加构成要件.为使权益侵害要件具有可操作性,在解释上可引入日本的相关关系理论,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区别保护,让不同层次的权益对应不同判断基准的过错.为与其规范功能相适应,侵权法宜采狭义的权利观.
权益、侵害、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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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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