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行公共职能的国家赔偿责任
怠于履行公共职能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产生行为之懈怠,导致法律期待的公共职能实现不能或不充分的公务过失行为.为使裁量性行政导致的公民权益受损得到有效的救济,替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竭心尽力追求公共职能的充分实现,需要将怠于履行公共职能纳入行政赔偿范围.这种公务过失在赔偿责任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其损害的认定应包括现实利益、精神利益和正当预期利益,在因果关系判断方面,除了要考虑行政主体拥有比一般社会理性更高的公务理性之外,还应该考虑其裁量性选择的正当性理由.
怠于履行公共职能、行政不作为违法、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国家赔偿责任
32
D9(法律)
益于导师胡建森教授主讲”国家赔偿法学”课程的讨论与研习;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基金XKT-07G06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