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
目前两岸互相认可与执行民事判决的规定仍有诸多分歧与差异,表现在对民事确定裁判的概念与内容、国际管辖权、保障法定听审以及两岸法院认可判决的程序和效力等问题之上.本文认为,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应有既判力,人民法院作成的调解书应属”民事确定裁判”的指涉范围.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方式,系两岸就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签署共同协议.
区际司法协助、判决认可、确定判决、既判力、互惠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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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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