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
制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第8条是为了将数字网络中的作品传播权纳入到著作权中.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目的与WCT第8条相同.不能脱离数字网络传播方式来理解"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要件.数字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即在数字网络中,数字信号是否开始向某个特定用户传输由该用户"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决定.从文义解释出发,数字网络传播也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弥补立法缺陷,可以删除"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要件,合并广播权,确立实至名归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WCT、数字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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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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