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过失理论的构建
传统大陆民法理论关于重大过失的解说既无法提供明确的认定方法,又内在地欠缺解释力.重大过失应当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但同时须在客观上制造了巨大的危险.它是一种偏主观的、行为人很大程度上可避免的过错,是一种具有较强道德可责难性的过错.它是介于故意与普通过失之间、更接近于故意的一种独立过错类型.有认识的认定应坚持”知道”与”有理由知道”两级分类,并有效运用司法推论和立法推定.危险巨大性的认定主要涉及损害可能性与损害程度两方面判断.重大过失的法律效果原则上与故意相同,但有例外.
重大过失、过错类型、有认识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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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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