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或政务:清代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


从现代西方三权分立的视角看,清代州县对诉讼的审断是司法行为.然而在中国,当时州县是统管一方的牧民之官,审断诉讼不过是他治理地方职责的一个部分,故其审断行为应看作政务而非司法.县衙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院,州县也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官.州县的铨选本不侧重法律知识,所针对的社会诉求也更多是伸冤而非维权,故其审断时主要考虑的并不是完成整个审断程序及严格适用律例,而是自主灵活地掌握程序与规则,综合运用情、理、律,以最便捷有效,也最能为当事人接受的方式了结纠纷,从而维护地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州县审断、政务与司法、清代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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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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