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
我国法院从司法改革初期积极扩张司法权的一端,转变到面对社会矛盾复杂性而采取自我限缩策略的另一端,暴露出司法权运作边界模糊的问题.社会需求决定了司法的供给,但司法权的能力是有限的,其机能的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条件,而且当事人人数的多少、案件的复杂程度等都会影响司法权的能力.司法权应当恪守自己的边界.对超越自身能力的事情保持克制,是司法权威的必要保证.
司法限度、司法能动、司法克制、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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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招标课题00JJD820179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