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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认知模式及其行政法制之意蕴

引用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专家风险认知模式和公众风险认知模式在风险本质、判断风险严重程度之因素和评价风险之方法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分歧.两种认知模式的差异对规制风险的行政措施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应当通过行政法律制度变革来避免这些消极后果,以便在科学和民主、事实和价值之间获得恰当平衡.这些改革措施包括:实行一种多中心的风险信息公开立法模式;制定并发布统一和完整的风险信息标准,定期加以评估和更新,最终形成一个"全国性的风险预警制度";进行有效的风险沟通,以便培育公众理性;依据各种定性因素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加以调节;充分发挥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在风险教育、沟通和公开方面中的作用.

风险认知、公众模式、专家模式、行政法制

31

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南湖青年学者项目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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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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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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