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兼论民法规范漏洞的填补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关系,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具体情形中符合事理的判断力,需要运用成文法解释模式进行法律论证.在物权法的意义脉络中,立法文本所表述的”交付”概念从未涵括占有改定.作为法律拟制产物的占有改定,其物权变动效果不等同于现实交付,与善意取得之间具有不相容性.占有改定的物权合意只能在传来取得的情形中产生效力,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中则不生效力.为填补规范漏洞,物权法第106条所言”交付”应作目的论限缩解释,以免法律激励出”坏的”交易风险,有悖于此条款追求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占有改定善意取得、物权变动、目的论限缩、成文法解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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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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