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超越控方立场,坚持客观公正.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是检察制度的基本要求,但基于不同的司法制度背景,形成以德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的两种类型.检察官为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需成为热情的控方当事人,又因客观义务而应充当冷静的、无偏倚的司法官,而这两种角色是相冲突的.应当注意客观义务论作用的限度并警惕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同时注意通过外部制度保证客观义务.在我国,因为检察制度的性质及其制度背景,更须确立检察官客观义务.为此,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如检讨与合理设定内部绩效制度、在一体化与独立性之间寻找平衡点,尤其应注意遵循诉讼规律,维系诉讼构造功能.
检察制度、客观义务、司法公正、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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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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