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之反省
以”公众意见能够取代法律标准”为核心的裁判可接受性概念,实际上是以下两个方面的统合:一方面,公众意见能够被转化成正当化理由,因此才能取代法律标准成为裁判依据;另一方面,司法民主化要求司法裁判必须反映公众意见.但是这两个要素都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公众意见难以转化为规范性的正当化理由;第二,司法民主化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化与间接民主化,并且间接民主化能够更好地与现行民主制度、裁判者的司法义务等要素保持一致,但是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中的民主化只是直接民主化的体现.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缺乏存在的恰当基础.
裁判可接受性、公众意见、正当化理由、司法民主化
31
D9(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211 工程三期建设项目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