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第三人货物的留置权
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与物权法等法律构造了现行的留置权规范体系.相关法律在留置权成立要件上表述不一,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集中表现在合同法第315条的解释适用上.无论从货运合同各方的利益结构、诚实信用原则或善意取得角度,还是从承运人留置权所保护债权的发生原因角度,都无法合理得出承运人可以根据该条对第三人货物主张留置权的结论.只有借助法律解释技术,通过稳定的司法适用确定该条的准确含义,才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和体系违反的效果.
货运合同、承运人留置权、第三人、利益平衡、体系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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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
2009-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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