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与民事责任
德国法中损害赔偿的外延远远大于我国民法中的赔偿损害和赔偿损失.弄清损害观念的源流和德国民法中的赔偿方式,才能澄清由于将德国法中的损害赔偿等同于我国法中的损害赔偿所造成的误解.以德国损害赔偿法为参照,可以发现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方式的缺陷.侵权责任方式不应只停留在列举的层面,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至少在侵权法领域,集中系统地解决民事责任的方式与范围问题是可能的.
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分离模式、恢复原状、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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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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