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与反思
裁判的正当性和裁判的终局性是刑事审级制度建构的两大基本目标.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建构基本上遵循了大陆法系的模式,但第一审程序在吸收不满、保障裁判的正当性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不足;第二审程序的某些方面亦有待完善,其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裁判的终局性几乎不成问题,但裁判的正当性则主要来源于实体的正确性.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首先应当着眼于从第一审程序加强裁判的程序正当性,其次应当对第二审程序加以完善,并在完善再审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更多的上诉机会,从而使终局的裁判更加具有正当性.
裁判正当性、终局性、上诉、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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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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