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排除与损害赔偿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防御性物上请求权,并承认其物权效力.同时,侵权法上也存在防御性请求权制度,与德国法上防御性物上请求权一般化相合.在防御性物上请求权一般化后,需要重新区分防御性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妨害的持续性以及排除妨害之效力只及于初始的妨害源.排除妨害请求权中的妨害应具有结果违法性.由于妨害排除法并未体系化,缺少明确的构成及适用范围规则,可以准用损害赔偿法的部分规则.
物上请求权、防御性请求权、妨害排除、妨害防止、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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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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