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制度对仲裁条款的适用
正确解释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对仲裁条款具有的规范效力,在仲裁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但就涉及有仲裁条款的案型而言,作为归属规范的合同法第402条,出现违反法律计划之不圆满性,属于规整漏洞,应以目的性扩张方法填补;合同法第403条对间接代理中的仲裁奈款无适用余地,但可运用合理利益原则创设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此非合同法第403条之解释和适用的结果,而是通过仲裁条款的解释对所涉当事人意思的拟制.中国民法的知识形态应转向以解释论为主导的路径,即以现行法、判例和教义学语句为对象展开法律论证,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法教义学的形成中促成法的成长.
合同法第402条、合同法第403条、间接代理、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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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6JA820047
2009-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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