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诈骗犯罪认定探微
数字时代的诈骗犯罪多利用数字故障作案并可将数字终端--”机器”作为诈骗的对象;其诈骗标的除”财物”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数字失误多为”法可容许的风险”,并为危害结果的”条件”而非”原因”,因而它不能阻却特定的危害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个别场合,即便数字失误导致了”法不可容许的风险”,也属”多因一果”--故意损害他人财产法益者仍应承担相应犯罪的刑事责任.考量诈骗犯罪的”占有目的”时,应以能够支配某标的物作为”占有”的构成要义;数字时代的诈骗犯多为”机会犯”,据此,在适用刑法分则相关法条对其量刑之际,应同时适用刑法总则的特殊减轻处罚规定.
数字时代、诈骗犯罪、因果关系、经典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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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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