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数字时代诈骗犯罪认定探微

引用
数字时代的诈骗犯罪多利用数字故障作案并可将数字终端--”机器”作为诈骗的对象;其诈骗标的除”财物”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数字失误多为”法可容许的风险”,并为危害结果的”条件”而非”原因”,因而它不能阻却特定的危害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个别场合,即便数字失误导致了”法不可容许的风险”,也属”多因一果”--故意损害他人财产法益者仍应承担相应犯罪的刑事责任.考量诈骗犯罪的”占有目的”时,应以能够支配某标的物作为”占有”的构成要义;数字时代的诈骗犯多为”机会犯”,据此,在适用刑法分则相关法条对其量刑之际,应同时适用刑法总则的特殊减轻处罚规定.

数字时代、诈骗犯罪、因果关系、经典罪例

30

D9(法律)

2009-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12-12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30

2008,30(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