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上海盘起诉盘起工业案”判决的评释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适用范围过宽,应当进行限缩解释.当一个合同既包含委托的因素,又包含其他合同类型的因素从而构成无名合同的时候,不得适用合同法第410条解除合同.合同法第410条中规定的”赔偿损失”,不能被简单地认定为直接损失的赔偿,应当区分情况考虑.当事人合意抛弃任意解除权的,在无偿委托的情形为无效;在有偿委托的情形,原则上有效,除非这种抛弃有违公序良俗,或出现了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形.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4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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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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