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证明
以往的证明理论多是围绕被告人罪行的有无及轻重等实体性问题展开,而涉及到被告人重大权利的程序性问题没有被纳入证明范畴.究其原因是没有将这类问题作为一个与传统证明理论相对应的全新证明范畴来对待,缺乏对程序性证明理论体系的构建.程序性证明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或一方就案件的程序性争议或程序性请求运用证据向法官(或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的论证说服活动.程序性证明对于限制公权力滥用、保障被追诉人的诉权意义重大.通过时程序性证明之主体构成、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及时空维度等构成要素的考察,有助于拓宽刑事诉讼证明的研究范畴,为司法证明提供规则指引.
刑事诉讼、程序性证明、程序性争议、程序性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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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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