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中身份的再发现
私法中的身份是个人在市民社会关系中具有私法意义的定位与相应的利益份额.身份调整结构性的社会关系,体现了综合形态的私益,是社会意思的私法效果.平等人格形成于近代家庭功能裂变,个人从家庭中析出,成为私法调整的基本单位;但是,从家庭中析出的个人,又通过身份契约进入企业等社团之中,获得新的身份.近代社会契约与身份同时勃兴,而私法只关注于契约.身份顺应社会变化演变出新的功能形式,现代私法中的身份与平等人格相兼容,与自由契约相补充.身份提供包括权利、义务、权力、责 任的制度框架进行综合调整,依"身"定"份",发挥调整功能.
私法、身份、契约、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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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CFx002
2009-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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