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对民法内在与外在体系的影响
由于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法律行为根据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必然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具有相时性,具有绝对效力的物权需要公示.要使物权与债权的划分及其效力彻底化,就必然涉及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即无因性问题;要赋予物权行为以无因性,就必然有公信力与不当得利两个制度加以平衡和辅助.因此,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不仅与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外在形式相互一致,而且与一系列制度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这对我国民事立法与理论研究具有重要启示.
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公信、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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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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