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类型化分析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这种裁量权可以分为开放型与封闭型两种基本类别.开放型裁量将价值判断引入司法证明的过程中,使诉讼证明区别于纯粹的科学证明.封闭型裁量则以维护立法在逻辑上的一致性为目标,追求司法证明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对两种自由裁量之间关系的不同处理,导致了司法证明在灵活性、判决结果的合法化等方面的差异.我国应当将"以开放的体系追求证据制度在逻辑上的统一"作为证据制度的发展目标,以此确保诉讼证明的和谐性与确定性之间的统一.
自由裁量权、类型化、司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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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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