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法理与规则
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启动机制.申请行为本质上为有相对人的表意行为,但不属于法律行为,具有程序法行为的特质.登记申请应当实行到达生效主义,不能撤销但可以撤回,撤回登记申请须在登记完成前进行.登记申请的主要效力在于对登记机关的形成力、对登记程序的启动力、对物权变动的彰显力、对登记顺位的预定力.因虚假的登记申请资料引致的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尔后向登记申请人追偿.
登记申请、程序法行为、到达主义、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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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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