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近几年,我国部分民事、行政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案件,起诉的时间因此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这种模式不但极易引发法律规避行为,而且背离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解释具有”立法性”并不能成为其不溯及既往的充分理由.基于司法解释的本质、司法机关的职责及溯及力所具有的维护法的安定性的积极功能,司法解释应当溯及既往,但其溯及力应受被解释法的时间效力范围、裁判的既判力和旧司法解释效力范围的限制.
司法解释、溯及既往、有限性
29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