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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与债务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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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在让与通知效力方面的主要差别,在于是否将通知作为债权让与对抗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要件.确定被让与债权之归属的优先规则,包括合同成立主义、通知主义和登记注册主义,我国民法在解释上应当采纳通知主义.债务人可以向哪一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清偿与优先规则确定的债权归属并非完全一致.如果在让与通知之前债务人已经知悉债权的让与,债务人与出让人之间消灭债权的行为不能对抗受让人.表见让与适用于由出让人做出让与通知的情形,在受让人通知的情形,对表见让与的适用应当有特别的限制.债务人有权不主张表见让与而拒绝向表见受让人清偿或请求返还清偿.

优先规则、合同成立主义、通知主义、登记注册主义、表见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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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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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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