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与民法解释
类型化思维是民法解释的基本思考方式,是民法漏洞补充的理论基础.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同时,应对西方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论、亚图·考夫曼的事物本质类型论及卡尔·拉伦茨的类型分类理论有所借鉴.类型化思维适用于民事立法和司法,其中司法不仅以立法的类型规范为依据,更须以规范对应于个案寻找出的详尽法规则为依据.
类型、理想类型、事物本质、民法解释
28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1-20
类型、理想类型、事物本质、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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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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