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
德国民法典总则的形成,是一种逻辑思维方法及立法技术运用的必然结果,其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身份权的独立所导致的”人法”的分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导致的”物法”的分裂,以及法律关系一般理论的创制对于法典体系结构的影响,是该法典设置总则的技术原因.理论界对潘德克吞体系”重物轻人”的批评,混淆了罗马法与近代民法中”人法”以及”身份”的不同概念.鉴于民法典总则的体制价值和制度整合功能,中国民法典应当设置总则编.
民法典、总则、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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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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