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
基于”不得为他人缔约”的规则,罗马法上不承认利他合同.欧洲共同法时期受自然法学思想的影响,承认了利他合同,但以第三人的接受作为前提.因为其在实践上的缺陷,这一理论逐渐为新理论所取代,直接承认合同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建立中国法上的利他合同制度,不宜通过对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来实现,而应在完整借鉴大陆法系利他合同理论的基础上,在未来民法典中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
利他合同、不真正利他合同、格劳秀斯模式、德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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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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