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尤斯无体物概念的建构与分解
盖尤斯第一个在法学意义上提出了”无体物”的概念,这与他的《法学阶梯》的三分结构--”人、物、讼”是紧密相关的.由于在罗马法时代还不存在”权利”的概念,盖尤斯的建构”无体物”的目的就是通过它把所有与所有权不同的其它权利一并纳入物法的讨论范围.而一旦”权利”的概念被抽象出来并逐步成熟,盖尤斯的”无体物”概念就将面临解体,这一过程正好反映了我们现代人和罗马人对法律的不同理解.
无体物、有体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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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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