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
中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着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在这一审判方式下,公诉方通过宣读案卷笔录来主导和控制法庭调查过程,法庭审判成为对案卷笔录的审查和确认程序,不仅各项控方证据的可采性是不受审查的,而且其证明力也被作出了优先选择.结果,现代刑事证据规则在这种审判方式下难以有存在的基础,法庭审理只能流于形式,那种通过当庭审判来形成裁判结论的机制和文化难以形成.不抛弃这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任何以加强庭审功能为宗旨的司法改革将没有存在的空间.
案卷笔录、审判方式、庭后阅卷、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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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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