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权利的最低限度保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确立了国际社会关于被告人权利最低限度保证的公认标准,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该款的一般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和处理有关个人来文案件的决议,以及缔约国有关该款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进一步明确了这些标准的具体内容.被告人权利的最低限度保证至少应当包括被告知指控、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受审时间无不合理迟延、出庭自我辩护和由其选择的辩护人进行辩护、传唤和询问证人、必要时免费获得译员帮助和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利.防止及惩治恐怖主义及其他任何严重罪行的需要,均不构成剥夺被告人权利最低限度保证的合法理由.
国际人权公约、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被告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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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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