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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登记改革与法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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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商事登记制度与民法原则多有不合.未来物权法或民法典应当贯彻权利外观自证优先原则,改造现行的权利证明公示机制,设立以民事赔偿为保障的法定公证,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人作用.对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实行公证生效登记备案制,合理确定登记错误和公证错误时的赔偿责任,并设立法定公证情况下的国家投保责任.

民商事登记、权利证明、中人公证、登记错误、公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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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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