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征用中程序失范与重构
规范征地权的关键是进行程序性制约.程序具有组织功能与校准功能,征地程序的设置实质上是一个促成征地关系主体讨价还价的过程,而价格目标则是趋于某一客观估价.财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受到征地权超越性的影响,无法从一般市场中的产权交易角度来评价征地补偿的正当性与效用.而程序性失权是当前征地权滥用的关键.中国征地程序规则失范突出表现在规范模糊与程序性权利无保障.应提高征地程序的公开性、引入程序违法的归责原则、将司法审查的时间提前,以实现征地秩序的合法、效用与安全目标.
财产权、征地权、效用、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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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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