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修复性司法
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修复性司法在满足各方当事人需要、吸引社会公众参与、预防和减少犯罪、降低成本、提高成效等方面具有优势,但也有过度依赖当事人、适合处理的案件有限、社会控制的不当扩大和对弱势群体及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力等局限.修复性司法在国家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刑事司法的功能、对正义的理解和犯罪解决机制多元化等方面对我们有重要启示.改革我国刑事司法,应跨越单纯改革刑事诉讼程序的狭隘思路,对刑事司法机制进行重塑,逐步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双轨制,以更好地解决犯罪问题.
修复性司法、传统刑事司法、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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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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