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


我国证据分类制度有四个特点:一是具有某种形式主义倾向;二是构筑了封闭式的分类体系;三是倾向于细致具体的分类方式;四是类别设置有一定独特性.证据包含证据资料与证据方法,原生性与派生性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改革证据分类制度,需要将”勘验、检查笔录”改为”侦查、审判笔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结论与鉴定人陈述”,同时将证人证言扩大解释为包括普通证人证言与专家证人证言两种类型.可以保留视听资料的分类,但仅指音像材料,而将计算机资料划出,分别归于有关的证据类型.
证据形式、证据分类、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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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基金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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