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分及其实质
对物权和对人权产生于罗马法诉讼格式的影响,出现于一千年后的注释法学派理论中,并由于日尔曼法获得了广泛的实践应用,其含义日益多元,发展至今具备了至少三重含义:对物、支配、对世.这三点内在贯通,又分别构成了物权性的决定要件.但由于罗马法诉讼格式已被抛弃,在现代权利话语语境下,三者的联系需要新的逻辑支撑,为此,可通过”当事人的知晓”做出一定的诠释,并以此为据,将意思自治的近代民法推进到意思推定的现代民法.
对物权、对人权、当事人的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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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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