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关系
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是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而不是刑法某一个构成要素的价值目标.认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刑法的机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错把刑法的整体机能当成了其构成要素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应当服务于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但是,它却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承载社会保护的价值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将社会保护的内容附加给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一原则的社会法律意义,不利于现代刑法观念的培植.
罪刑法定、刑法机能、人权保障、社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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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03SFB203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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