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假定发生与过失犯--履行注意义务损害仍可能发生时的归责
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就当时的情况而言,即使其认真履行注意义务,结果也可能难以避免的,能否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在结果假定会发生的场合,根据条件说,而不需要借助于客观归责理论,就能够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过失构成要件中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否具备,根据不同的立场,结论会不同;在因果关系能够肯定,结果避免可能性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虽然行为违反注意义务,但如果没有明显增加法益危险,应当排除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以无罪处理.
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危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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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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