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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的历史贡献与局限性

引用
@@ 五四年宪法的历史贡献首先表现为制宪权的独立形态与运用,实现了理念与现实形态制宪权的统一.从立宪主义的价值看,宪法制定权首先要具备正当性基础,并由特定主体运用正当性的宪法制定权创制宪法,建立实定的宪法秩序.宪法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宪法发挥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它与合法性范畴共同建立宪法存在的具体形态.新中国制宪权的正当性具体表现在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获得现实的国家政权和国家获得独立的客观事实.在新中国宪政实践中,制宪权是以主权独立为前提并以国家权力为背景而产生的独立形态.五四宪法的诞生实际上为新中国宪政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历史和现实的正当性基础,使50年的宪政发展获得统一而稳定的价值基础.

法的历史、宪法秩序、制宪权主体、正当性基础、新中国、独立形态、制定权、宪政实践、国家政权、历史和现实、存在与发展、运用、宪政发展、现实形态、五四宪法、特定主体、立宪主义、历史贡献、客观事实、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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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F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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