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引用
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人身危险性只应具有这一单向性的功能.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主观恶性、刑法功能

26

D924;TU984.113;F299.2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3-1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26

2004,26(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