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人身危险性只应具有这一单向性的功能.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主观恶性、刑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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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TU984.113;F299.2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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