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
刑事法庭的设置因其直观形象地反映了控、辩、审三方诉讼主体在审判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而成为刑事审判构造的重要表征.由于我国古代以"审讯"为核心的审判模式的影响、被告人沉默权的缺失以及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够彻底等原因,导致我国现行刑事法庭设置呈现出"伞型"特征.重塑我国刑事审判构造,应当去除目前庭审方式的"审讯"色彩,加强庭审的"听证"性,建立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当事人主导的"正等腰三角形"的审判构造.
刑事法庭、法庭设置、刑事审判、审判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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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O186.5;TU398.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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