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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

引用
我国刑事诉讼通行”印证证明模式”,将获得印证性直接支持证据视为证明的关键;注重证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内省性”.采取印证证明模式的主要原因包括非直接和非言词的审理方式、审理与判定的分离、重复的事实审理需要案件在书面上的可检验性与印证性等.同时,该模式与法官的素质以及占主导地位的认识论有一定的关系.印证证明模式具有易把握与可检验的优点,但刑事司法的现实环境常常使印证要求无法达到.在我国,应当谨慎而适度地借鉴典型的自由心证证明方式,以适应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

证明模式、自由心证、印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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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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