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黔东南新辟苗疆六厅地区的法律控制
新辟苗疆六厅地区在雍正年间实行改土归流以前是习惯法控制的社会.乾隆初年以后,国家实行灵活务实的法制政策,苗民之间的争讼,由民间依照苗族习惯法处理;苗民与汉民、屯军及熟苗之间的争讼案件适用清朝的法律.清朝还在这一地区设立不同于内地的管理机构和屯军,实行苗汉分治以及豁免赋税等政策.其法律控制的主导思想是保持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各族民众的利益.
苗族习惯法、清朝法制史、苗例、贵州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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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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