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由一则案例引出的法律思考
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不能逾越刑法的明文规定去寻求法律的灵活性价值,更不能以”社会需要”为借口侵入立法权的领地.基于对安全价值的偏重,刑法之确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不可避免.在这二者的对立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力量达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平衡状态:司法能动的有限发挥、立法权力的适时跟进与社会对刑法无能的部分耐受.可以说,忍受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是社会为了维护刑法正义所付出的必要代价;而对刑法根基的真正伤害,更可能来自刑罚权的不当使用.在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一案中,就可隐约嗅出类推适用的腐尸气息.
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罪刑法定、刑法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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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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