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价值序列下的程序基本矛盾
20世纪中期以来的程序价值理论把程序的价值区分为两个序列,一日程序的外在价值,一日程序的内在价值.正是因为程序存在这两个序列的价值标准,所以法律程序存在着若干对相互矛盾的结构性要素,它们在程序运行中构成了四对基本矛盾,即:程序目标(产出)与程序手段(成本)、大众生活逻辑与职业专门逻辑、实体思维倾向与形式思维倾向、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这四对基本矛盾分别属于程序外在价值(标准)的派生物和程序内在价值的派生物.它们在程序制度运行中成为既相互关联又相互排斥的对立关系,它们既带来无限可利用的公正资源,足以影响程序的公正质量,又产生程序技术构成中的诸多缺陷和两难境地.这些基本矛盾使得我们对它无法进行单向思考,而只能将它们并列在一起通过辩证的方法根据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进行衡量.
程序价值序列、程序结构性要素、程序基本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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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6;F2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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