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语用学和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
法律事实是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对客体事实的认识结果,这一认识开始于个别主体对客体事实的经验和感受.当经验者用言语方式表达其对客体事实的经验和感受时,客体事实便转换成语言流传物.诉讼过程就是各方主体以言语方式表达事实主张,以寻求主体间的共同理解和解释,从而建构法律事实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制度性语境和规则成为主体间对话和评价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识便成为法律事实合理性的来源.真实性是法律事实形成的条件,而共识性应是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这就要求诉讼制度能够体现交往合理性,并要求诉讼程序尽可能保障交往合理性的兑现,以期有效地达至共识性真理标准.
法律事实、制度性事实、解释论、语用学、交往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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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H030;H315.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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