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7条确立了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然而,该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困难,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给行政法治实践制造了诸多新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的理论困乏.有必要在行政法理论上给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一个初步的定位,如对公民完全诉愿权的肯定、对规范化层级行政监督权的肯定、对全面司法审查的隐含肯定等.通过定位合乎逻辑地建立起理性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该制度的实质在于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独立化、全面化,并强化复议机关审查的权威性.
完全诉愿权、行政层级监督、标准化诉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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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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