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行政法学若干问题探讨
比较行政法学既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比较法学的一个分支,这是比较行政法学的基本定位.比较行政法学具有生命力的地方不在于对行政法现象进行排列,而在于”比较”.为了通过比较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科学的方法论是必须的,该方法论既不能被比较法学的一般方法论淹没,又不能被行政法学的方法论取代.构架比较行政法学的体系对于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行政法学的走向以及全面实现行政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比较行政法学、价值导向比较、体系比较、个别比较、案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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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O1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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