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
司法是与裁判有关的国家活动,司法权也就是裁判权;司法权存在的目的,一方面是给那些受到损害的个人权利提供一种最终的、权威的救济,另一方面也对那些颇具侵犯性和扩张性的国家权力实施一种中立的审查和控制。相对于行政权而言,司法权在程序上具有其特性及独立性;在组织方面则体现为裁判者的职业化、社会公众的参与、合议制以及上下级司法机构的特殊关系等方面的特征。
司法权、裁判权、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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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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