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中央的“违宪审查”协调
在香港基本法的设计中,中央与香港均拥有基本法解释权及审查权。如果两者不能在权限、管辖、程序及释义方面达成一定的默契,就会引发宪制危机。本文在分析两地法治传统和宪制模式的差异以及香港基本法对“违宪审查权”的制度设计后,提出中央和香港应本着相互理解和宽容的原则,按照中国宪法体制与英美法制传统相结合的思路,在基本法所设计的中央与特区分权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协调,以避免和化解这种冲突。
违宪审查、法制协调、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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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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